在新税法中,具体规定了企业在发生相关支出时候准予扣除的比例。
1.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的扣除
在先前实行的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规定是不同的。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度,而外资企业实行的是据实扣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了统一规范,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这将切实地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
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支出方面,先前的税法分别是按照14%、2%的比例进行扣除。在新税法中将继续保持这种扣除的比例,只是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这样的话在税前允许扣除的额度就有了相应的提高。而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上扣税的比例从原先的1.5%上调至2.5%,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在老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在新税法中,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视为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