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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征纳行为的博弈
作者:佚名 来源:电子商务论文 2008-06-05
 征纳博弈的视角,是对纳税理性以及由此可以相应推导的征税理性的一种动态注解,即征纳双方主体间的对策性行动都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动态而论,双方的一些出牌组合一般是在充分考虑到对方行动的可能性的前提下策划的。这样的过程,就是征纳博弈。

    一、税收征纳主体的理性假设:纳税理性与征税理性

    1.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是依据国家独享税收权力的政治前提而产生、借助税收征纳活动而存在的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与作为纳税主体的厂商和个人(或家庭)之间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社会的关系的总称。这种关系的两极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必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行动逻辑,各有自己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不论这两种理性在分类上应该归属于行政理性(道德人假设)还是经济理性(经济人假设),只就经济学理性概念的实质要求,二者都是谋求主体利益的最大化,笔者将其分别定义为征税理性和纳税理性。

    2.纳税理性

    纳税理性应该是纳税人价值观念和行为倾向中最为主要的和稳定的模式。只要能够达成预期利益(预期目标扣除预期风险后的得益)的最大化,纳税理性并不排除经过认真策划和周密分析后(认定被查处概率最小、力度最轻)的越轨即适度的违法。极端的状况下(如国家控制力衰微)甚至有强烈违法的可能(如捐抗粮以至于纳税人暴动)。纳税理性是在尽可能不违法和适度违法的前提下——即大致遵从或至少避免过高的不遵从成本的情况下所做出的纳税策略组合中反映出的纳税人心理和行为取向。

    3.征税理性

    从逻辑上而言,征税理性是以纳税理性的对立物形态出现的,从历史和逻辑的观点而言,它的产生要晚于纳税理性。这是因为在一个纯粹的税收遵从模型下,国家可以不需运用强制力而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以支付其可能获得的公共服务的费用,即征税成本为零,而由纳税人负担税收的同时相应支付一定的奉行成本。这模型下不需要强制色彩的税收管理,因此,纳税行为早于征税行为。纳税理性与征税理性总是互为制约,互为消长。同时,征税理性和纳税理性的存在和完善是税收征纳间博弈关系正常和有机制约的必要前提。

    二、征纳理性下博弈选择的三个模型

    1.主干模型: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行为模型(小偷与守卫模型)

    与税收征纳间的策略运筹相类似的是这样一个经典模型:一个小偷欲偷窃一间有守卫看守的仓库,小偷能否得手取决于守卫是否睡觉。小偷得手可获价值为V的赃物,如被抓则因被罚或坐牢付出-P的牺牲;守卫睡觉而未被偷有S的正效用,因睡觉遭偷则将被解雇,其牺牲为-P;小偷不偷与守卫不睡都是无得也无失。双方行动概率受制于并刺激对方是否行动的概率:在确切知道对方行动的情况下,自己选择有利行动是明智的;在能够算清对方行动率的情况下,自己是否应该行动即可以确定;对方行动的概率和频率的增加要求自己增加行动概率和频率。

    2.外围模型之一:征税主体上下层次间的委托代理模型(求婚与要价模型)

    政府将征税权交给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具体将征税权交给税务人员,这都是一个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都对代理者有激励和监督的责任(一般而言),代理者有在失控或控制微弱情况下的越轨心理。这种情况可能更适用于另一种经典型,即动态贝叶斯博弈中的求婚与索价模型。一对男女两情相悦,小伙子向女方父母求婚,女方父母认可这门婚事但想获得尽可能多的彩礼。但他们并不知道小伙子为娶到他们的女儿愿意出彩礼的最大额。双方选择与行为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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