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立法存款保险条例 对存款人实行有限赔付
报告认为,当前中国金融总体稳定,历史形成的风险已经得到有效处置,金融稳定机制正在形成和完善。
“关掉一个广东证券,关掉一个大鹏证券,关掉一个南方证券,都不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11月7日,关闭广东证券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央行大楼3号大厅,主管金融稳定工作的央行行长助理刘士余面对记者侃侃而谈。
11月4日,广东证券被正式责令关闭,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组成托管清算组,这也是该基金第一次正式露面。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投资者被挪用的保证金将由该基金负责偿付。
“金融稳定并不是追求金融机构的‘零倒闭’,而是要建立一个能使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被淘汰出局的机制,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刘士余进一步强调。
当日,央行执笔的中国第一个《金融稳定报告》也同时发布,首次对中国金融稳定总体状况做出了评估,并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种种迹象表明,负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央行,正着力于构筑一道防控严密的金融安全网。
“存款保险”只欠东风
“《存款保险条例》很快将提交国务院法制部门”,刘士余告诉记者,这个制度本身作为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有个立法过程,央行会与其他部门一起研究。
他同时透露,目前存款保险制度还有些困难需要解决,主要在于一些技术参数的设定。
据介绍,国际公认的构筑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审慎监管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投资者保护制度中,我国已经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加上存款保险制度就会比较完整了。”一位业内专家指出。
“存款保险制度大的框架考虑是实现有限赔付,并不是所有的存款都会全额赔付。”刘士余向记者强调,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要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实行差别费率,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征收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费率。
刘士余介绍说,中国肯定要成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运作,对国务院负责。但目前还没有开始筹备这个机构。
在目前的方案中,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并没有被叫做“中国存款保险公司”。主要原因是这个名称的英文缩写CDIC已经被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和台湾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所占用,“无论是叫中国存款保险公司,还是叫中国存款保险委员会,甚至叫中国存款保险管理局,都不会改变存款保险这样一个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刘士余说,即使这个机构以公司的形式注册,也不适用公司法的破产等情况。
据记者了解,对于最重要的存款的有限赔付原则,目前各部门已经达成共识。刘士余认为,过去100%赔付在体制过渡过程中是可以承担的,但从长远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是矛盾的。只有建立起有限赔付制度,经营者才会谨慎经营,存款人也会慎重选择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另外一个争论焦点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一多半的市场份额,四大行是否要参加存款保险?记者了解到,目前的方案是倾向于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强制性的参加保险,但费率上有所差别。
“实时校正”金融机构
设立存款保险公司,要不要存款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果监管,商业银行是否又多了一个“婆婆”?这是摆在制度设计者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业内人士介绍,国际上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付款箱”型保险机构,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就用收缴的保费偿还存款人,不够用就申请央行再贷款,对金融运行情况一概不问,目前印度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存款保险机构设在央行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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