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子商务应用的未来发展空间取决子其立法的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突破了传统交易在时空上的限制,其隐蔽性、虚拟化和无边界特征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诸如管辖权、电子合同有效性、电子签名真实性、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网上支付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与责任、跨国贸易与税收和网上犯罪等等。因此,立法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被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商务应用的未来发展空间取决于其立法的进展,而全球电于商务立法的发展无疑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首先,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理应有相关的国际法规予以支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专门设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并已通过了两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即1996年和2001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其次,全球还有20多个国家进行了电子商务的立法,诸如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澳大利亚的《1999年电子交易法例》,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将近50个州相继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美国国会也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了《电子签名商法》(ESIGNACT—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其目的是为电子交易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消除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到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收集与保存包括其他电子文件的送达和接收等方面的障碍。
最后,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尚属空白,但相关的立法工作一直在进行之中。目前,我国已有计算机方面的政府规章10多部,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目前虽暂无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但各地在地方立法方面仍有不少建树,诸如2001年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和2002年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诞生了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议草案。这个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签证、网络安全、电子税收以及CA认证等几大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之复杂,目前这些法律尚没有涉及到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网上支付、跨国交易管辖权等难度比较大的问题。至于国际上通行的电子商务法规的出台恐怕还要等若干年,然而这并不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应用。相反,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的立法及其发展为电子商务更为广泛的应用提供了空间。
六、重视发展电子商务客户关系功能
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功能即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密切客户关系在跨国公司中的应用已充分显示出了其竞争优势。在这三大功能中,国内企业比较关注的是成本功能,相对而言,其密切客户关系功能往往被忽略。诸不知,商业竞争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客户关系已成为企业制胜之道。电子商务在这一点上具有其他交易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世界物流巨霸UPS和DHL之所以能有高人一筹的本领就在于他们依托强大的电子商务(e—Business)功能发现、支持和发展客户关系,满足客户的一般需求和特殊要求。比如商品处理能力、准确无误的投递能力和即时向客户报告商品的跟踪能力等。
进一步考察150年来商业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客户关系已成为新世纪商业竞争的中心词。从1950年代起至21世纪初,商业竞争由最初的生产竞争到销售竞争,再到市场营销竞争,其定位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商业竞争的最新阶段是始于新世纪的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阶段,它是市场营销阶段的深化与延伸,在这一阶段,客户关系竞争成为第一要务”。虽然这个演变发展过程主要反映西方发达国家商业活动中心定位的变化,但有关理论与实践已经开始影响到国内企业的变革。2001年我国联想集团的企业变革就是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来整合其内外部资源的。